安全鞋(靴)》標準(LD50-94)。 ">
保護足趾安全鞋(靴)是我國于80年代初開發的產品。1983年頒布國家標準(皮安全鞋)(GB4014-83)。1993年在原標準的基礎上,由原勞動部根據國際標準(ISO/CD8782-1993),頒布《保護足趾安全鞋(靴)》標準(LD50-94)。
保護足趾安全鞋(靴)應符合以下要求。
1. 一般技術要求
(1)結構:由鋼內包頭;鞋頭內墊;皮鞋幫;鞋眼;鞋帶;鞋耳;鞋腰;保跟皮;月形包跟;鞋腰里;鞋后墊;鞋墊;內(膛)底;填芯;前掌底等構成。
(2)外底厚度:采用直接注壓的、硫化的、膠粘的外底厚(不含齒厚)不小于4mm;全橡膠和全聚合材料的靴全層厚不小于6mm,齒厚(花紋)不小于3mm,其他材料的靴齒高度不小于2.5mm,無花紋(齒)的鞋外底任何一部位的厚度不小于6mm。
(3)外觀質量:不得有幫面傷殘、色澤不一、并線重針、跳線、斷線、針碼不勻、開膠、過硫、欠硫、噴硫,內包頭歪斜等明顯缺陷。
2.安全性能
(1)耐壓力:將鞋頭從內包頭后25mm(3mm處,連幫底切割下。置于示值誤差為(1%的壓力試驗機的平臺上。在鞋頭內放入高35mm,直徑22mm的橡皮泥圓柱體。然后以5mm/min(2mm/min的速度施力到所要求的力,持續1min ,再使力恢復到零位。取出被壓縮的橡皮泥,用卡尺測量高度,以最低位測量的值為實測值。其值應符合規定。
(2)抗沖擊力:將裝有內包頭的鞋頭和圓柱狀橡皮泥放在沖擊機下,固定好被檢鞋頭,提升沖擊錘(23kg(0.2kg)到要求的高度然后自由落體沖擊鞋頭。取出橡皮泥用卡尺測量,其值應符合規定。
(3)內包頭的耐壓力和抗沖擊性能要求:試驗方法與鞋頭試驗方法相同,但試驗后內包頭的變形間距應不小于22mm。
(4)內包頭耐腐蝕要求:由于腳汗和潮濕等原因可腐蝕內包頭,而影響鞋的質量。因此內包頭應具有耐腐蝕性。要求是用兩條白色濾紙(寬100m,長150mm)其一端浸入1%NaCl溶液中,另一端則放在內包頭上的上面和下面。48h后移除濾紙,檢查包頭因NaCl液腐蝕的痕跡,測量每個斑點的面積(mm2)。要求腐蝕斑點不得超過5點,而每個斑不得大于2.5mm2。
防砸安全鞋是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。
1、綜合判定原則:外底耐折、耐磨、鞋剝離強度、鞋耐壓縮性和抗沖擊力必須合格,其他項允許不合格數不得超過2項,否則判定為不合格。
2、樣品檢驗:內包頭檢驗5副樣品,檢驗外觀質量、耐腐蝕性(只限金屬內包頭)、耐壓縮性和抗沖擊力等項。其中耐壓縮性和抗沖擊力必須符合要求,其他項允許不合格項不超過1項,否則為不合格品。